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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来源:小九直播nba免费观看/联轴器    发布时间:2024-02-03 03:23:37

  1.变更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事业公司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须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变更法定代表人: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按合法程序产生新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须在任、免职文件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变更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经审批机关批准,单位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须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变更经费来源:经审批机关批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发生明显的变化的,须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5.变更住所: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需要迁址,并取得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6.变更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回答: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也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公司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以及事业单位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调整举办单位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回答: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名称不会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资产负债表。 (七)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回答: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根据新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该房屋产权证明;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子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子承租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六)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提交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

  回答: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5号)规定,由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市及市以下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 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其具体数额由事业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回答: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核准后,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携带下列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登记后申请材料将存入档案,标注“可为复印件”的,原件如不方便提供可提交复印件,除编委、编办文件外,复印件需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在封面公司名称处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代签,并在签名后标注“(代)”字样〕。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携带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原名称不会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1.使用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 6.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原件)。 (三)变更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名,不必加盖公章)。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及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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